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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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13 13:51

1、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国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2、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在不同的产业、部门和技术研发的不同阶段广泛存在,但可以归为两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所谓技术信息,是指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未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包括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技术秘密持有人一般是出于独占的考虑而不申请专利(使其公开)。技术秘密通常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操作技巧、测试方法等。技术秘密的载体,可以是文件、设计图纸等;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如样品、动植物新品种等。

另一类是经营信息。所谓经营信息,是指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关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方法、经验或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营销方式、货源、财务会计报表、客户名单、谈判地盘、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什么是工作秘密?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其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则大多数产生的是商业秘密。

(2)工作秘密是涉及机关单位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工作运作中,既有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容,也有内部管理活动的内容。工作秘密的内容是与本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

(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泄露后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



4、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

(1)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

(3)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

(4)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

(5)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    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6)责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5、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有哪些区别?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涉及的利益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其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和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领域。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而商业秘密仅仅是涉及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信息,其内容也局限于与科研、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损害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2)确定的程序不同。国家秘密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商业秘密的确定没有法定的程序,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权利人又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3)处置权不同。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属于私权。国家秘密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转让。而商业秘密只要权利人自己决定,就可以参与市场交易,进行有偿转让或随意转让给他人,除非这种转让会对他人的权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否则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4)法律责任不同。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损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侵害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对泄密行为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也可以不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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